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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
1、为促进电子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规定,规范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体系的基本功能,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2、本规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电子档案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3、本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必要功能。系统建设应遵循先进、实用、安全、发展的原则。
4、适用于各级档案馆、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
5、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功能集成、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开放系统结构。
6、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应当具有可扩展性,应当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时间内满足业务需求,并能够方便地扩展功能。
7、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应当灵活定义和部署支持电子档案管理的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结构。
8、运行安全可靠,采用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安全认证等技术手段,保存电子文件管理的关键业务流程记录,确保电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授权访问。
9、系统应当根据电子档案的业务要求,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10、各类符合行业标准的电子档案。
11、系统应当具有辅助管理实体档案的功能。
12、系统应当具有接收电子文件的功能,支持批量接收和离线处理,并保存移交接收记录。
13、系统应当具有检查电子文件数量、质量、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功能,并注明不合格。
14、系统应当具有注册合格电子文件的功能,支持计数电子文件数量,验证内容和元数据的有效性,并给出电子文件的标志。
15、系统应当具有管理档案收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