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A/T 45—2009《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与DA/T 45—2009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要求保持一致(见
4.1.1,2009版的4.1.2);
———删除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保护的档案库房类型(见2009版的4.1.3);
———更改了各应用场所系统喷雾强度与喷头选型的设计参数(见4.3.5、4.3.7、4.4.3,2009版的
4.3.7、4.3.8、4.4.3);
———更改了高压细水雾雾滴直径的要求(见3.1.3,2009版的3.1.1);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基本要求(见附录A);
———增加了用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库房和电子信息机房的喷头技术要求(见4.4.7);
———增加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时模拟喷雾要求(见7.5.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林、张建明、费美荣、丛北华、方桂芳、李旻、张黎、施惠刚、钱唐根、张喆。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DA/T 45—2009;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引 言
DA/T 45—2009自2010年1月实施以来已有10年。为更好地保护档案安全、信息安全和人员安
全,合理规范对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根据2019年7月国家档案局办
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上海市档案局和上
海市浦东新区档案局会同有关单位,对DA/T 45—2009进行了修订。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档案馆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7324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T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JGJ 25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JGJ 25、GB 508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0 m 处的平面上所产生的雾滴直径
Dv0.50 小于200 μm,Dv0.99 小于400 μm 的水雾滴。
[来源:GB 50898—2013,2.1.1]
3.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细水雾喷头、供水管网、加压供水设备及相关控制装置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向保。
护对象或空间喷放细水雾产生扑灭、抑制或控制火灾效果的自动系统。
3.1.3
高压细水雾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细水雾喷头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 MPa,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0 m 处的平面上形成
的雾滴直径Dv0.99 小于100 μm 的水雾。
3.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5 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5
防护区 enclosure
能够满足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空间。
3.1.6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3.1.7
泵组式系统 pumped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水泵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来源:GB 50898—2013,2.1.4,有修改]
3.1.8
瓶组式系统 self-contained water mist system
采用瓶组贮存的加压气源并对系统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来源:GB 50898—2013,2.1.5,有修改]
3.1.9
开式系统 open water mist system
以火灾探测系统的报警信号作为启动信号,自动控制分区控制阀和水泵启动,通过供水管网、开式
喷头向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的系统。
注: 开式系统按应用方式又分为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开式分区应用系统和开式局部应用系统。
3.1.10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 total compartment application water mist system
向整个防护区内均匀地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3.1.11
闭式系统 closed water mist system
通过喷头感温元件打开闭式喷头,向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的系统。
注: 闭式系统分为闭式湿式系统和闭式预作用系统。
3.1.12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来源:GB 50898—2013,2.1.10]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管道摩阻系数;
d———管道内径;
f———摩阻系数;
K ———喷头流量系数;
L———管道计算长度;
n———累计计算喷头数;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
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
Pf———管道的总水头损失;
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
Qs———系统设计流量;
Q———管道的流量;
q———喷头的设计流量;
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
Re———雷诺数;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
k———系统的设计流量安全系数;
V———贮水箱设计所需有效容积;
ρ———流体密度;
μ———动力粘度;
Δ———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建标103—2008所定义的各类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
与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4.1.2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设定的消防目标,结合防护对象的功能、几何特性
和火灾特性,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4.1.3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a) 防护对象可能存在的火灾特性;
b) 防火性能目标;
c) 防护空间的几何尺寸;
d) 环境风速或通风状况;
e) 火灾探测系统类型;
f)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
g) 喷头的性能及管道、喷头的布置方式;
h) 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
4.1.4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基本参数:
a) 喷头的流量系数,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
b) 系统的喷雾强度、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
c) 喷头最大间距、最大安装高度及喷头距墙的最大距离;
d) 系统的喷雾时间和作用面积。
4.1.5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区内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喷放指示装置;
c) 防护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6 采用开式全室应用系统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这些
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补偿喷头。
4.1.7 采用开式局部应用和分区应用系统时,周围气流速度不宜超过3 m/s,超过时应采取围挡
措施。
4.2 系统选型
4.2.1 档案馆各类用房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火性能目标、火灾特性和防
护区的使用性质、几何尺寸以及环境因素确定系统的类型。
4.2.2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以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电子信息机房、档案业务与技术用房(含保护、缩微、数字化)等宜
选择开式系统。
b) 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选择闭式系统。
4.2.3 当防护区的电力供给无保障,且防护区体积不大于260 m3 时,可选用瓶组式系统;其他防护区
应选用泵组式系统。
4.3 设计参数
4.3.1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不少于30 min,电子信息机房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
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少于20 min。
4.3.2 开式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 s。
4.3.3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应用于档案库房,所保护的单个防护区最大面积不宜大于1 000 m2,体积不
宜大于3 000 m3;当超过该面积及体积时,应以相关的火灾实验为依据或采用开式分区应用系统;当防
护区进行分区保护时,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宜小于140 m2。
4.3.4 开式分区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需同时启动相邻分区控制阀对应的保护面积之和,每个分区
控制阀的保护面积不宜小于140 m2。
当在相邻部位交错重叠布置喷头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可只按一个分区和喷头交错部分的保护面积
之和确定。喷头重叠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3 m,水雾喷头布置应不少于2 排,喷头间距应不大于
2.5 m,排间距宜为1.25 m~1.50 m。
4.3.5 开式全室应用系统和开式分区应用系统设计参数可根据表1确定。
4.3.8 闭式系统应设置与楼层或保护区域一一对应的分区控制阀,且水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对应的保护区域面积不应超过1 000 m2 或喷头总数不应超过100只。
4.3.9 当场所的保护类型、喷雾强度、喷头设计工作压力、安装高度等不满足4.3.5和4.3.7的规定
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应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可的火灾模拟试验来确定。
4.3.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火灾模拟试验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
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b)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c) 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d) 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4.4 喷头布置
4.4.1 除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最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 m,
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
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除满足4.4.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0
DA/T 45—2021
a) 闭式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不大于30(m·s)0.5;
b) 闭式喷头的最小安装间距不应小于2.0 m;
c) 闭式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 mm,并
不宜大于150 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d) 闭式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
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4.3 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层或地板下时,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8 m 时,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
喷头;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宜符合表3的规定。
4.4.4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二分之一;
b)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
补偿措施;
c)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
缆或电缆桥架。
4.4.5 开式系统用于密集架柜存储的档案库房时,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密集架
柜,喷头与密集架柜的距离不宜小于1.0 m。
4.4.6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4.4.7 用于保护珍贵档案的库房和电子信息机房的喷头前段应加防滴漏单向阀,防止高压细水雾自动
灭火系统工作结束后,管道残留水顺着喷头滴入防护区。
4.5 水力计算
4.5.1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式(1)~式(3)计算:
Pf=0.225 2fLρQ2
d5 …………………………( 1 )
Re=21.22Qρ
dμ …………………………( 2 )
Δ =ε
d …………………………( 3 )
式中:
f ———摩阻系数,根据Re 和Δ 值按照附录B的规定确定;
ρ ———水的密度(kg/m3),查附录C确定;
d ———管道内径,单位为毫米(mm);
Q ———管道的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L ———管道计算长度,单位为米(m);
Pf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单位为兆帕(MPa);
Re ———雷诺数;
μ ———动力粘度(cp),按照附录C的规定确定;
Δ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 ———管道粗糙度(mm)。对于铜管,取0.001 5 mm;对于不锈钢管,取0.045 mm。
4.5.2 管件及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相应的当量长度计算。对于不锈钢管件和阀门,其当量长
度可按附录D确定。
4.5.3 系统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0 m/s,不应超过20 m/s。
4.5.4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式(4)计算:
Pt=Pf+Pe +Ps …………………………( 4 )
式中:
Pt ———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Pf ———系统管道的水头损失,包括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单位为兆帕(MPa);
Pe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单位为兆帕(MPa);
Ps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4.5.5 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式(5)计算:
q =K 10P …………………………( 5 )
式中:
q ———喷头的设计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1/2];
P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4.5.6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式(6)计算:
Qs=k·Σn
i=1
qi …………………………( 6 )
式中:
Qs ———系统设计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k ———系统设计流量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n ———累计计算喷头数;
qi ———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4.5.7 闭式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水力计算最不利的计算面积内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开式系统的设
计流量应为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
4.5.8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确保任意计算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雾强度不低于
4.3.5、4.3.7和4.3.9的规定值或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喷雾强度值。
4.5.9 系统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式(7)计算:
V =Qs·t …………………………( 7 )
式中:
V ———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单位为升(L);
DA/T 45—2021
Qs ———系统设计流量,单位为升每分(L/min);
t ———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单位为分(min)。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可靠补水时,泵组式系统贮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雾
时间内的补充水量,但至少应保证50%的有效贮水量。
4.6 供水
4.6.1 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
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 s。
b) 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1只喷头的
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c) 当系统采用柱塞泵时,泵进水端的水压应符合水泵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d) 泵组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e) 消防水泵采用电动机泵时,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
60 min。
4.6.2 泵组式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水质、水量均应满足系统要求。当水源不能满
足设计要求时,泵组应设专用的贮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4.5.9的规定。
4.6.3 在贮水箱入水口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宜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
护、更换、清洗等操作。
4.6.4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
a) 泵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不应低于
GB 5749的规定;
b) 瓶组式系统的水质指标:固体悬浮物、浊度及自由氯离子(或氯原子)含量等指标不应低于
GB 17324的规定;
c)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4.6.5 瓶组式系统的备用量设置,应根据防护目标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经综合考虑后确定。
对于需要及时更换或维修、更换时间可能超过48 h的瓶组式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
瓶组。
4.6.6 贮水容器组和贮气容器组的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其操作面距墙或操
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 m。
4.6.7 泵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4.6.8 泵组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高压细水雾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
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4.7 阀门和管道布置
4.7.1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
位置。
4.7.2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保护区域设置分区控制阀。闭式系统中的分区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
4.7.3 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主管道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
反馈装置。
4.7.4 每台高压泵的出水口应设置止回阀,系统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指示装置、手动测试阀、泄放试
验阀和安全阀。
4.7.5 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并应在每个控制阀上或其后邻近位置设置区域泄水阀。
在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区域控制阀后的管网末端应设置试水阀。
4.7.6 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支、吊架固定。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且应采取避免与系统管道发生电
化学腐蚀的措施。
4.7.7 管道支、吊架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小于
或等于1.2 MPa时,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不应大于表5的规定;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2 MPa
时,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5 系统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应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
5.1.2 系统组件、管道和管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泵组系统从水泵吸水口至贮
水箱之间的管道、管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 MPa。
5.1.3 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5.1.4 系统的主要组件应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或采取防机械损伤等的措施。
5.1.5 系统应具有动作信号反馈功能。
5.2 供水装置与过滤器
5.2.1 瓶组式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贮水容器、贮气容器和压力指示装置等部件组成,贮水容器、贮气容
器应设置安全泄放阀。
同一系统中的贮水容器或贮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
5.2.2 泵组式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贮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盘)、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贮水箱应采用密封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
b) 贮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c) 贮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
装置;
d) 消防水泵的测试水和泄流水宜回流至贮水箱;
e) 消防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应能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停泵;稳压泵应具有自动启停功
能,主备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f) 消防水泵宜具有巡检运行功能,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 d;当巡检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
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g)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h)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5倍。
5.2.3 系统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相当的材料;
b) 过滤器的网孔直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
c) 过滤器的摩擦阻力应能满足系统管网水力计算的要求。
5.2.4 系统供水温度应不低于4 ℃,不大于70 ℃。
5.3 阀门与管道、管件
5.3.1 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和故障信号的功能;
b) 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功能,并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关闭阀门;
c)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5.3.2 闭式系统区域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
5.3.3 闭式系统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和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应排至安全的地方。
5.3.4 系统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材。管道的材质和性
能应符合GB/T 14976和GB/T 12771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50 MPa时,应采用符合GB/T 20878中规定牌号为022Cr17Ni12Mo2
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该牌号材料的金属管道。
5.3.5 系统管件应满足GB 50235相关要求。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
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6 系统控制
6.1 泵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方式。瓶组式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
其机械应急操作方式应能在瓶组间内直接手动启动系统。
6.2 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
头动作后,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启动。
手动控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外手动操作并启动系统。泵组式系统还应能在泵房就地操作
并启动系统。
6.3 设置有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清楚标明系统的操作指示说明的
标识。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
施。不同操作方式在外观上应便于辨别,并应有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6.4 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消防水泵的
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6.5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当系统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
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6 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的除密集架柜电源之外的非消防电源等影响
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更大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6.7 档案装具采用密集架柜时,密集架柜的架与架之间宜留20 cm 的间隙,以保证灭火效能;密集架柜
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密集架柜的开启联动时,密集架柜之间可不留间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联动打开密集架柜。
6.8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116和GB 16806的有关规定。
7 系统施工、调试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附录E确定。
7.1.2 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7.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实现施工全
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附录F填写记录。
7.1.4 施工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
7.1.5 施工过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a) 应按7.2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
使用;
b)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验并做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d)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记录。
7.1.6 系统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 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进行系统调试。当系统需与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
备联动时,应联合进行调试。
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按附录G 填写的全部施工过程检查记
录,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7.1.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并按附录H 和附录I记录。
7.1.9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系统
工程验收记录。
系统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 进场检验
7.2.1 材料和系统组件的进场检验应按照表G.1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2.2 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7.2.3 管材及管件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应无明显的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表面应完整无损伤;
c) 密封垫片表面应无明显折损、皱纹、划痕等缺陷。
__________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4 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壁厚和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